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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须知

作者: 来源: 2017-01-04

(一)委托人
1、委托鉴定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二)鉴定材料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时间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
 2、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当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过信函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协商确定受理时间。
(四)不能委托鉴定的情形
 1、委托事项超出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司法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委托重新鉴定的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五)委托协议
对于决定受理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六)回避
1、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2、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3、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七)鉴定时限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的鉴定;
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签约定;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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